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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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慶森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詹慶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具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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