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黃美雲 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碧惠 、紫竹寺、 蘇秀鑾 、健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