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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