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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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原告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被告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5,760元【計算式:48,000元(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0.12平方公尺=6,245,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7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8元外,尚應補繳42,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