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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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債權人小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蘭 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 施丁枝 即久大文具行,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