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瑞慶 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
,4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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