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2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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