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賢忠 代理人 王育榛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稱租屋居住,居住在妹妹名下的房屋,該屋前於其父名下時曾由他向銀行借款,所以每月需繳納新台幣(下同)7,000元房屋貸款即房租費(見本院民國105年12月14日債務人調查筆錄)。次查,債務人配偶罹患乳癌,本件聲請狀雖未載需扶養配偶,惟債務人到院稱聲請時已開始負擔太太的生活費了,我不知道代理人沒有寫受扶養人等語,並提出配偶 鄭秀蘭 之診斷證明書為證,堪認其配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見105年5月16日陳報狀、診斷證明書、本院105年12月14日債務人調查筆錄、106年1月26日陳報之配偶聲明書。
再查,債務人於105年5月起受僱於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其於106年1月24日具狀陳稱因配合政府一例一休政策,工時變少,薪水將降低至25,000元左右,惟依據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2日南法字第04019號函檢送之薪資資料,債務人106年度之平均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後,實際可支配收入仍有34,844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1994年份之中華汽車
0台,堪認老舊無剩餘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參酌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其與配偶二人之必要費用,除房屋費7,000元外,宜以每人每月一萬元為上限。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4,844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7,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聯邦商業銀行│783198│15.71%│117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26839│4.55%│34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9762│16.64%│124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42824│4.87%│36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14629│2.30%│17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499141│10.01%│751│├──────────┼──────┼─────┼──────┤│台灣土地銀行│601714│12.07%│905│├──────────┼──────┼─────┼──────┤│台灣銀行│299442│6.01%│451│├──────────┼──────┼─────┼──────┤│華南商業銀行│420470│8.43%│632│├──────────┼──────┼─────┼──────┤│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666715│13.37%│1003│├──────────┼──────┼─────┼──────┤│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12694│0.25%│19││公司││││├──────────┼──────┼─────┼──────┤│磊豐國際資產公司│288076│5.78%│434│├──────────┼──────┼─────┼──────┤│債權總額│4,985,504│每期金額│7,500│├──────────┼──────┼─────┼──────┤│清償成數│10.83%│清償總額│540,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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