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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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矚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 律師 陳冠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