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401號、97年度偵字第696、5200、61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