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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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之10號選任辯護人 楊明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92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6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及其餘事證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被告乙○○再稱伊就其餘被告恐嚇鴿主部分,並未有所得,是不構成恐嚇取財,至多屬幫助犯,被告丙○○、甲○○則僅請求從輕云云,然被告乙○○所辯未參與恐嚇取財犯行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又執前詞論辯,自無可採,又本院審酌被告三人素行、犯罪所致損害、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三人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