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81號聲請人 傅麗娜 即社團法人臺北市生命智慧協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臺北市生命智慧協會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章程影本、解散登記之證明、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影本、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監事)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於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及依公司法第三二七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以三次以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復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⒈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⒉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另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79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固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會員名冊、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常務監事查核報告書、公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惟未陳報章程、解散登記之證明、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監事)審查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於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及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以三次以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之證明文件,於法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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