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阜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秀媚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提起本訴如獲勝訴所可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59,356元(97340+160016+00000000+2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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