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自字第2號自訴人 徐國龍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自訴人徐國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經本院於106年2月21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正本於106年3月8日送達予自訴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依法補正,其自訴於法顯有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