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62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書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者,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為連帶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