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27號原告 戴志洧 被告 謝元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鄭百易
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