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告 朱淑淵 被告余金和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金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