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彥妤謝昀芷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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