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原告 謝俊達 被告 黃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加班費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71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155元,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乙節,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