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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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林順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22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湯正裕┌─────────────────────────────────────────────────┐│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林順勲│京城商業銀行安和分│106年11月30日│200,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