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鵬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4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鵬凱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鵬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鄰居發出聲響妨害其安寧,竟不循正當之管道申訴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居住安寧產生危害,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4086號被告徐鵬凱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鵬凱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因不滿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朝賢 建物之4樓承租房客發出聲響擾其安寧,竟未循正當管道,且未經林朝賢及房客同意,於民國
106年3月20日20時30分許,擅自侵入男賓止步之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走道,拍打4樓B室房門。林朝賢經房客告知,於同日20時56分許報警處理,徐鵬凱始倖然離去。
二、案經林朝賢委由 邢建緯 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鵬凱之供述。
(二)告訴人林朝賢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 林士鈞 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現場照片39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截圖2張。
(五)臺中市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職務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檢察官李芳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潔茹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