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民國105年7月7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
109年1月3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598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