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6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6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審訴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正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6779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雅文書記官蔡妮君通譯盧致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侯正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捌包(各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侯正男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於89年10月3日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於90年4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5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4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二案),上開第一案、第二案接續執行,於104年9月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均不得擅自持有、施用,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1月22日23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2樓之3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燃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105年11月23日10時許,同在上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再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5年11月23日14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侯正男上開住處,扣得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2包、編號1至1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8包,復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於本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如被告選擇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白色結晶共18包,送請鑑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鑑定書在卷可稽(詳附表各編號所示),且屬被告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據被告陳述明確(審訴卷第7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8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另編號19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72包,係另案扣押於被告涉犯販賣毒品案件中,且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68號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確定,此有該裁定1份在卷可參(審訴卷第76頁),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編號20至22所示之夾鍊袋3包、電子磅秤1台、行動電話1支,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無直接關連性,且為被告另案販賣毒品犯行之重要證物,業於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68號判決宣告沒收(參審訴卷第73至75頁),於本案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蔡妮君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品項及數量│檢驗結果及證據出處│備註│├──┼───────┼───────────┼─────────┤│1│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本案施用剩餘之第二│││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167│級毒品││││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2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31至33頁││├──┼───────┼───────────┼─────────┤│2│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175│││││公克││││├───────────┤││││同上││├──┼───────┼───────────┼─────────┤│3│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184│││││公克││││├───────────┤││││同上││├──┼───────┼───────────┼─────────┤│4│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154│││││公克││││├───────────┤││││同上││├──┼───────┼───────────┼─────────┤│5│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175│││││公克││││├───────────┤││││同上││├──┼───────┼───────────┼─────────┤│6│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182│││││公克││││├───────────┤││││同上││├──┼───────┼───────────┼─────────┤│7│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183│││││公克││││├───────────┤││││同上││├──┼───────┼───────────┼─────────┤│8│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206│││││公克││││├───────────┤││││同上││├──┼───────┼───────────┼─────────┤│9│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54│││││公克││││├───────────┤││││同上││├──┼───────┼───────────┼─────────┤│10│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56│││││公克││││├───────────┤││││同上││├──┼───────┼───────────┼─────────┤│11│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35│││││公克││││├───────────┤││││同上││├──┼───────┼───────────┼─────────┤│12│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28│││││公克││││├───────────┤││││同上││├──┼───────┼───────────┼─────────┤│13│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55│││││公克││││├───────────┤││││同上││├──┼───────┼───────────┼─────────┤│14│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41│││││公克││││├───────────┤││││同上││├──┼───────┼───────────┼─────────┤│15│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41│││││公克││││├───────────┤││││同上││├──┼───────┼───────────┼─────────┤│16│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61│││││公克││││├───────────┤││││同上││├──┼───────┼───────────┼─────────┤│17│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69│││││公克││││├───────────┤││││同上││├──┼───────┼───────────┼─────────┤│18│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2.541│││││公克││││├───────────┤││││同上││├──┼───────┼───────────┼─────────┤│19│白色粉末72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含包裝袋72只)│,毛重共16.9公克│無直接關連性,且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268號裁定宣告沒收││││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銷燬確定,於本案不││││警卷第30至31頁)│另宣告沒收銷燬│├──┼───────┼───────────┼─────────┤│20│夾鏈袋3包│無│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無直接關連性,且為│││││另案涉犯販賣毒品案│││││件之證物,業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宣告沒收,於本│││││案不另宣告沒收。│├──┼───────┼───────────┼─────────┤│21│電子磅秤1台│無│同上│├──┼───────┼───────────┼─────────┤│22│行動電話1支│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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