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宋清山 被告 陳彥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456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