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56號
102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 李松尾 住台東縣台東市○○里○○○街○巷○號
潘貴英 住同上 李京幸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興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如下,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ꆼ上訴人李松尾部分,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
ꆼ上訴人潘貴英部分,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
ꆼ上訴人李京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