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於87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連同前案盜匪案件),後於94年9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行期間應至98年8月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件在卷可憑。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如附表所示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罪,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2月,本院復審酌檢察官聲請意旨為正當,爰就如附表所示符合上揭減刑條例之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吸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年月日│85.11.14及86.10.14│85.1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6年度偵字第43、919號│86年度偵字第43、91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6年上訴字第948號│86年上訴字第948號││實├────────┼────────────┼────────────┤│審│判決日期│86.12.31│86.12.31│├─┼────────┼────────────┼────────────┤│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6年上訴字第948號│86年上訴字第9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12.31│86.12.31│├─┴────────┼────────────┼────────────┤│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2號二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