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新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三十年,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併此指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5年1月21日│95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5018號│95年偵字第501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交上訴字第2699號│95年交上訴字第269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7日│95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交上訴字第2699號│96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27日│96年4月1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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