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
2、4所載之罪所處之刑,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主刑部分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由
一、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中視為減刑之罪及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收集偽造之有價證券罪│││施用│吸用│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有期徒刑1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身││├───────────┼──────────┼──────────┼──────────┼──────────┤│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自81年7月間起至│自82年6月間起至│自82年2、3月間起至│自82年7月下旬起至││年月日│82.07.26止│82年7月初止│82.07.26止│82.07.26止│├───────────┼──────────┼──────────┼──────────┼──────────┤│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臺北地檢│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2年度偵字第16051號│82年度偵字第16051號│13243、13643號│13243、13643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訴字第2203號│82年訴字第2203號│83年上重訴字第23號│83年上重訴字第23號││實├─────────┼──────────┼──────────┼──────────┼──────────┤│審│判決日期│82.12.21│82.12.21│83.08.03│83.08.03│├─┼─────────┼──────────┼──────────┼──────────┼──────────┤│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2年訴字第2203號│82年訴字第2203號│83年台覆字第275號│83年台覆字第2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4.22(撤回上訴)│83.04.22(撤回上訴)│83.11.10│83.11.10│├─┴─────────┼──────────┼──────────┼──────────┼──────────┤│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87.05.20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201條第2項│││項│條之1第2項第4款│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2、3、4號四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