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寶玉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寶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昌義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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