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玉紅29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玉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羅玉紅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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