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8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強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志強前經本院認為涉有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3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黃志強涉犯強盜等罪名,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年10月、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顯見被告黃志強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本案尚未確定,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