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7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沛琳邱靜姬何永詮 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6,51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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