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9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嘉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嘉煌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康嘉煌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1年
3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本院於101年3月15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