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華犯附表所示叁拾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國華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38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