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普通│1│1000││├──┼───────────────┼─────────────┼──────┼───┼────┼───┤│002│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普通│1│1000││├──┼───────────────┼─────────────┼──────┼───┼────┼───┤│003│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普通│1│1000││├──┼───────────────┼─────────────┼──────┼───┼────┼───┤│004│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普通│1│1000││├──┼───────────────┼─────────────┼──────┼───┼────┼───┤│005│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普通│1│1000││├──┼───────────────┼─────────────┼──────┼───┼────┼───┤│006│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普通│1│1000││├──┼───────────────┼─────────────┼──────┼───┼────┼───┤│007│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普通│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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