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57號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李孟霖
一、原告與被告 賴滄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車禍事故,被告另已與 吳堡田 於民國112年6月8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本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239號調解程序筆錄),然原告又提起本件訴訟,是否有重複向被告請求之情形,請具狀陳報說明。又原告請提出系爭車輛之零件折舊計算式。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