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陳盈蓁 被告 潘木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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