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呂炎珠 被告 呂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莫8坪之地上物清空,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占用時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267元,1坪經單位換算後為3.3058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453元【計算式:8×3.3058×30,2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至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