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 楊漢賓 被告 石念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同段228-50地號土地及其上之同段25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巷○○號),於民國101年3月1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訴外人 楊紹基 所有。上開2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800元,面積分別為95平方公尺、90平方公尺,另上開建物之109年課稅現值為16,9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年8月13日嘉市財房字第1087511809號函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4,
900元【計算式:(16,800×95)+(16,800×90)+16,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