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747號原告 杜碧雪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被告 楊新芳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紀坤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十一樓之三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依附表所列方式進行修繕。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3房屋之滲漏水進行修繕,使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10樓之3房屋回復至無漏水狀態」。嗣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審理時,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3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依附表所列方式進行修繕」,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為臺中市○○區○○○街○○號10樓之3房屋(下稱原告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同號11樓之3房屋(下稱被告房屋)所有權人。被告房屋浴室曾變更設計,致浴室樓地板防水層失效,自105年11月份起,造成原告房屋房間天板燈座出線口週圍滲漏水。伊請被告修繕,被告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依附表所列方式進行修繕。
二、被告則以:伊未變更衛浴設計,且自漏水事件發生,積極配合原告要求檢查與修理,並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所稱疏於維護、檢修之情形。另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在被告房屋進行浴室積水測試時,積水溢出浴室門框,流至不具防水層之客餐廳區域,鑑定作業顯有缺失,應重新鑑定。又伊出國期間且關閉水錶狀態下,原告房屋仍有發生滲漏事實,且縱伊居住國內,僅使用主臥浴室,不曾使用客房浴室,後段○○區○○段馬桶區域的地板始終乾燥,如被告客房浴室之防水層真有缺失,也絕非造成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兩者無關聯性。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房屋為被告所有,為同一建物之
上下樓層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9頁),且為兩造所不否認,應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
失效,至原告房屋臥室天花板漏水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蓋侵權行為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
⒉本院函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原告房屋臥室天花板漏水原因
,經鑑定後,該公會認:「11樓3號(即被告房屋,下同)浴室廁所之現場積水滲漏觀測,經會同會同原告及被告發現10樓3號(即原告房屋,下同)臥室天花板開始漏水,且在靠近浴室管道間樓板才有嚴重潮溼及出水,浴室廁所其餘天花板為乾狀,故本案之漏水原因應與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防水層已失效有關」,此有土木技師公會107年3月30日(107)中土鑑發字第267-07號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頁)。
被告雖辯稱:土木技師公會在被告房屋進行浴室積水測試時,積水溢出浴室門框,流至不具防水層之客餐廳區域,鑑定作業顯有缺失,應重新鑑定云云,然土木技師公會對被告房屋浴室進行積水滲漏觀測約10分鐘後,原告房屋浴室天花板內管道間即開始明顯漏水,此有鑑定報告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6頁上方照片),如係積水流至不具防水層之客餐廳區域而滲漏,當不會一開即在被告房屋浴室下方之原告房屋浴室天花板內管道間開始漏水,且參以鑑定報告記載「在靠近浴室管道間樓板『才』有嚴重潮溼及出水」,更徵被告房屋客餐廳區積水沒有漏至原告房屋,當可確認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失效無訛,實無重新鑑定之必要。又此防水層失效之客觀事實,通常均會導至下層房屋漏水情事,且經土木技師公會對被告房屋浴室進行積水滲漏觀測,原告房屋浴室天花板內管道間及臥房天花板均有漏水現象,此有鑑定報告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6-128頁),且土木技師公會就此以107年6月6日(107)土鑑發字第267-08號函(下稱土木技師公會回函)稱:「『被告11樓之3號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防水層已失效致原告房屋漏水』部分鑑定結論,詳如鑑定結果第3點(請見鑑定報告第3頁),是經鑑定時在現場測試所證實之事實,故被告11樓之3房屋浴室廁所防水層應修復,方不會造成原告10樓之3房屋漏水」(見本院卷第161頁),足見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失效,與原告房屋臥房天花板滲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
⒊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民事判例)。
依鑑定報告結論及土木技師公會回函,堪認原告就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失效,致原告房屋臥房天花板滲漏水乙節,已有適當之證明,被告辯稱原告房屋臥房天花板滲漏水與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失效無關云云,即應由被告就此提出反證。雖被告辯稱:其出國期間且關閉水錶狀態下,原告房屋仍有發生滲漏事實,故與其無關云云,然土木技師公會回函就此稱:「鑑定結果第5點(請見鑑定報告第3頁)說明被告出國期間,經會同原告及被告,確認『被告11樓之3房屋水錶指數無變動』,且『浴室有封條亦證實此段時間無人使用』,故可證明107年1月16日原告10樓之3號臥室天花板又再漏水與被告無關,表示除了『被告11樓之3號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防水層已失效致原告房屋漏水』外,尚有其他的原因造成原告10樓
3號臥室天花板漏水,但此『其他的原因之鑑定』不屬本案委託範圍,所以並無矛盾」,是被告此段出國期間,原告房屋於107年1月16日仍發生滲漏水情事,充其量僅能證明該日漏水係其他原因所致,乃無法免除「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失效」,係原告房屋漏水原因之一。被告復辯稱:其居住國內,僅使用主臥浴室,不曾使用客房浴室,後段○○區○○段馬桶區域的地板始終乾燥云云,然被告未提出任何證明以實其說,自不得徒憑被告空言,即得認原告房屋漏水與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失效無關。是以,被告所提之反證未足使本院產生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失效與原告房屋漏水無關之確實心證,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⒋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中段亦有明文。查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係屬被告之專有部分,且該防水層失效致原告房屋漏水,又依鑑定報告,該防水層失效之合理修繕方式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11頁),揆諸前揭法條,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依附表所示方式修繕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失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被告房屋浴室廁所之地板與管道間交接處之防水層依附表所列方式進行修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表:
┌───────────────────────────────┐│修繕施工步驟說明│├──┬────────────────────────────┤│1│拆開相關衛浴設備:浴室廁所內牆從地面往上超過水龍頭約10公│││分高度內壁磚拆除(以拆掉整塊壁磚為準),範圍內之衛浴設備│││應先拆開,以利壁磚拆除作業,俟防水層重作後壁磚地磚面完成│││後再安裝復原。│├──┼────────────────────────────┤│2│壁磚地磚拆除及打底:浴室廁所內牆從地面往上超過水龍頭約10│││公分高度內壁磚拆除(以拆掉整塊壁磚為準),浴室廁所地磚拆│││除,並將壁磚及地磚黏著層之水泥砂漿層打除,牆面要以1:3水│││泥砂漿修出洩水坡度併整理乾淨。且牆面與壁面交界處都必須做│││倒角加強施工。│├──┼────────────────────────────┤│3│防水層重做:俟牆面地面泥作粉刷面乾燥後,以防水彈性水泥底│││塗一層,俟乾後再塗第二層,等乾後再塗第三層。且牆面與壁面│││交界處及門檻處都必須加強施工。│├──┼────────────────────────────┤│4│防水層漏水測試:俟第三層防水層乾後,浴室地面應積水至門檻│││高進行至少24小時漏水測試。應有第三專業技師公會監督下確認│││漏水測試結果。│├──┼────────────────────────────┤│5│壁磚地磚復原:俟漏水測試通過後,選擇最接近原材質之壁磚地│││磚以益膠泥貼舖,磚縫以填縫劑填滿。│├──┼────────────────────────────┤│6│相關衛浴設備復原:俟壁磚地磚面完成後再將原拆開之相關衛浴│││設備安裝復原。│├──┼────────────────────────────┤│7│廢棄物清理運除:依政府環保規定將廢棄物清理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