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三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王嘉裕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壹拾伍萬元│C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