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張淑珒 被告 王凱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438號即108年度交易字第12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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