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於109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裁定日期「106年7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109年7月9日」。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該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