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48號原告 黃進達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巧玲黃愉軒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巧玲、黃愉軒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欲分割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1,561,162元,其因分割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為520,387元(計算式:1,561,162元元×原告應繼分1/3=520,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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