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再字第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9日113年度交再字第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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