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95號原告 周愛玉
陳志昌 陳怡宏 陳柏宇 前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告 吳賴發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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