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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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代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代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四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