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台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雖已決議將抵押予台灣銀行之全部土地以議價方式出售予財政部印刷廠,惟因仍須經主管機關新聞局核定後,再轉審計部審核,故清算工作仍在持續進行中,無法於限期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半年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二四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號及第一二五六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查閱結果,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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