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原告 劉世珍 訴訟代理人 劉世梅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柒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萬元,尚欠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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