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陳一霖 卓敏隆 被告 劉杰 即 劉永誠
劉永評 劉永苓 劉永詳 王色霞 王彩雲 王威盛 王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家印